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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就業服務法
(民國 114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第 49 條
各國駐華使領館、駐華外國機構、駐華各國際組織及其人員聘僱外國人工 作,應向外交部申請許可;其申請許可、廢止許可及其他有關聘僱管理之 辦法,由外交部會商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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