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44588993人
法規名稱: 就業服務法 (民國 114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第 4 條
國民具有工作能力者,接受就業服務一律平等。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