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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動基準法
(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 修正)
第 13 條
勞工在第五十條規定之停止工作期間或第五十九條規定之醫療期間,雇主 不得終止契約。但雇主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事業不能繼續,經 報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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