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32359440人
法規名稱: 船舶登記法 (民國 64 年 06 月 05 日 修正)
第 40 條
主管機關受理前條申請時,除為附記登記外,應於所有權登記證書上註明
之。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