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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船舶登記法 (民國 64 年 06 月 05 日 修正)
第 28 條
登記簿一部或全部滅失時,應由主管機關報請交通部酌定三個月以上之期
限,由該主管機關公告登記權利人,為回復登記之申請;依限申請者,仍
保持其原有登記次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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