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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船舶登記法 (民國 64 年 06 月 05 日 修正)
第 17 條
登記義務人之權利登記證明文件滅失時,應於申請書內敘明其事由,並由
登記義務人,取具保證書二份,連同申請書一併附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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