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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船舶法 (民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 修正)
第 92 條
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二十七條第一
項、第三十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二條前段、第五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者
,由航政機關處船舶所有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禁
止航行及限期改善;改善完成後,始得放行。
違反第二十三條第三項、第三十七條前段、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二條第一
項、第五十三條第三項或第五十七條前段規定者,由航政機關處船舶所有
人或船長新臺幣六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禁止航行及限期改善
;改善完成後,始得放行。
船舶所有人、船長、遊艇駕駛或小船駕駛拒絕航政機關依第二十八條之三
第一項規定對船舶施行抽查,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經航
政機關抽查有適航性疑義時,並命其禁止航行及限期改善;改善完成後,
始得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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