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32370849人
法規名稱: 船舶法 (民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 修正)
第 65 條
下列遊艇之所有人,應自特別檢查合格之日起,每屆滿二年六個月之前後
三個月內,向遊艇所在地航政機關申請施行定期檢查:
一、非自用遊艇。
二、全長二十四公尺以上之自用遊艇。
三、全長未滿二十四公尺,且乘員人數超過十二人之自用遊艇。
遊艇船齡在十二年以上者,應於船齡每屆滿一年前後三個月內,申請實施
定期檢查。
遊艇經定期檢查合格後,航政機關應於遊艇證書上簽署。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