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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船舶法 (民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 修正)
第 63 條
遊艇所有人申請前條特別檢查及丈量,應檢送製造商之出廠證明或來源證
明。
前項證明包括船體結構相關圖說及主機來源證明。
量產製造之遊艇經主管機關認可之驗證機構或造船技師簽證,遊艇所在地
航政機關無須特別檢查,逕發遊艇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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