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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海商法 (民國 98 年 07 月 08 日 修正)
第 15 條
船舶共有人為船長而被辭退或解任時,得退出共有關係,並請求返還其應
有部分之資金。
前項資金數額,依當事人之協議定之,協議不成時,由法院裁判之。
第一項所規定退出共有關係之權,自被辭退之日起算,經一個月不行使而
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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