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付經承諾或經判決為有效後,自發生委付原因之日起,保險標的物即視 為保險人所有。 委付未經承諾前,被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物之一切權利不受影響。保險人 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物採取救助、保護或回復之各項措施,不視為已 承諾或拋棄委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