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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海商法 (民國 98 年 07 月 08 日 修正)
第 147 條
委付經承諾或經判決為有效後,自發生委付原因之日起,保險標的物即視
為保險人所有。
委付未經承諾前,被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物之一切權利不受影響。保險人
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物採取救助、保護或回復之各項措施,不視為已
承諾或拋棄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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