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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海商法 (民國 98 年 07 月 08 日 修正)
第 14 條
船舶共有人,對於利用船舶所生之債務,就其應有部分,負比例分擔之責
。
共有人對於發生債務之管理行為,曾經拒絕同意者,關於此項債務,得委
棄其應有部分於他共有人而免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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