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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海商法 (民國 98 年 07 月 08 日 修正)
第 130 條
保險事故發生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採取必要行為,以避免或減輕保險
標的之損失,保險人對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未履行此項義務而擴大之損失
,不負賠償責任。
保險人對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履行前項義務所生之費用,負償還之責
,其償還數額與賠償金額合計雖超過保險標的價值,仍應償還之。
保險人對於前項費用之償還,以保險金額為限。但保險金額不及保險標的
物之價值時,則以保險金額對於保險標的之價值比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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