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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海商法 (民國 98 年 07 月 08 日 修正)
第 127 條
凡與海上航行有關而可能發生危險之財產權益,皆得為海上保險之標的。
海上保險契約,得約定延展加保至陸上、內河、湖泊或內陸水道之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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