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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電信法
(民國 102 年 12 月 11 日 修正)
第 52 條
電信總局於必要時,得命電信事業或專用電信使用者檢送下列報表: 一、有關業務者。 二、有關財務者。 三、有關電信設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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