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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電信法 (民國 102 年 12 月 11 日 修正)
第 19 條
第一類電信事業應依其所經營業務項目,建立分別計算盈虧之會計制度,
並不得有妨礙公平競爭之交叉補貼;第一類電信事業兼營第二類電信事業
或其他非電信事業業務者,亦同。
第一類電信事業會計分離制度、會計處理之方法、程序與原則、會計之監
督與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會計準則,由交通部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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