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人、汽車駕駛人或牲畜占有人違反第五十七條第二項至第四項或第六十 四條準用第五十七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 萬元以下罰鍰。 前項情形,如影響鐵路行車安全,情節重大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十萬 元以下罰鍰;致重傷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致人死 亡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