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倉庫應將堆存貨物之客戶名稱、地址、貨物名稱、種類、數量、估價倉 租及入倉出倉日期等,於貨物入倉之日起,三日內依規定格式報告該管稽 徵機關。 稽徵機關得經常派員稽查倉庫,並記錄其全部進貨及出貨,並審查倉庫之 帳簿及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