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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所得稅法 (民國 113 年 08 月 07 日 修正)
第 91 條
各倉庫應將堆存貨物之客戶名稱、地址、貨物名稱、種類、數量、估價倉
租及入倉出倉日期等,於貨物入倉之日起,三日內依規定格式報告該管稽
徵機關。
稽徵機關得經常派員稽查倉庫,並記錄其全部進貨及出貨,並審查倉庫之
帳簿及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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