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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所得稅法 (民國 113 年 08 月 07 日 修正)
第 62 條
長期投資之存款、放款或債券,按其攤還期限計算現價為估價標準,現價
之計算其債權有利息者,按原利率計算,無利息者,按當地銀錢業定期一
年存款之平均利率計算之。
前項債權於到期收回時,其超過現價之利息部份,應列為收回年度之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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