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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所得稅法 (民國 113 年 08 月 07 日 修正)
第 51-1 條
營利事業新購置之乘人小客車,依前條第一項規定計提折舊時,其實際成
本,以不超過財政部規定之標準為限。
前項小客車如於使用後出售或毀滅廢棄時,其收益或損失之計算,仍應以
依本法規定正常折舊方法計算之未折減餘額為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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