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32367072人
法規名稱: 所得稅法 (民國 113 年 08 月 07 日 修正)
第 110-2 條
營利事業已依第一百零二條之二規定辦理申報,但有漏報或短報未分配盈
餘者,處以所漏稅額一倍以下之罰鍰。
營利事業未依第一百零二條之二規定自行辦理申報,而經稽徵機關調查,
發現有應依規定申報之未分配盈餘者,除依法補徵應加徵之稅額外,應照
補徵稅額,處一倍以下之罰鍰。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