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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民國 113 年 08 月 07 日 修正)
第 52 條
營業人漏開統一發票或於統一發票上短開銷售額,於法定申報期限前經查
獲者,應就短漏開銷售額按規定稅率計算稅額繳納稅款,並按該稅額處五
倍以下罰鍰。但處罰金額不得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
營業人有前項情形,一年內經查獲達三次者,並停止其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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