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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民國 113 年 08 月 07 日 修正)
第 49 條
營業人未依本法規定期限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其未逾三十日者
,每逾二日按應納稅額加徵百分之一滯報金,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一千二
百元,不得超過新臺幣一萬二千元;其逾三十日者,按核定應納稅額加徵
百分之三十怠報金,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三千元,不得超過新臺幣三萬元
。其無應納稅額者,滯報金為新臺幣一千二百元,怠報金為新臺幣三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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