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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契稅條例
(民國 99 年 05 月 05 日 修正)
第 2 條
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 申報繳納契稅。但在開徵土地增值稅區域之土地,免徵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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