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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動產擔保交易法 (民國 96 年 07 月 11 日 修正)
第 34 條
受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信託人得取回占有標的物:
一、不照約定清償債務者。
二、未經信託人同意將標的物遷移他處者。
三、將標的物出質或設定抵押權者。
四、不依約定之方法處分標的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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