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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銀行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修正)
第 69 條
銀行進行清算後,非經清償全部債務,不得以任何名義,退還股本或分配
股利。銀行清算時,關於信託資金及信託財產之處理,依信託契約之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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