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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銀行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修正)
第 45-1 條
銀行應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其目的、原則、政策、作業程序、內部
稽核人員應具備之資格條件、委託會計師辦理內部控制查核之範圍及其他
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銀行對資產品質之評估、損失準備之提列、逾期放款催收款之清理及呆帳
之轉銷,應建立內部處理制度及程序;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銀行作業委託他人處理者,其對委託事項範圍、客戶權益保障、風險管理
及內部控制原則,應訂定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其對該業務範圍、人員管理、客戶權益保
障及風險管理,應訂定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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