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 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 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 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 經營金融機構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未經主管機關許 可,而擅自營業者,依前項規定處罰。 法人犯前二項之罪者,處罰其行為負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