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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票據法 (民國 76 年 06 月 29 日 修正)
第 95 條
匯票上雖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記載,執票人仍應於所定期限內為承兌或
付款之提示。但對於執票人主張未為提示者,應負舉證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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