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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票據法 (民國 76 年 06 月 29 日 修正)
第 82 條
參加付款,應於拒絕付款證書內記載之。
參加承兌人付款,以被參加承兌人為被參加付款人,預備付款人付款,以
指定預備付款人之人為被參加付款人。
無參加承兌人或預備付款人,而匯票上未記載被參加付款人者,以發票人
為被參加付款人。
第五十五條之規定,於參加付款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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