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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票據法 (民國 76 年 06 月 29 日 修正)
第 55 條
參加人非受被參加人之委託而為參加者,應於參加後四日內,將參加事由
通知被參加人。
參加人怠於為前項通知因而發生損害時,應負賠償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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