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45094653人
法規名稱: 票據法 (民國 76 年 06 月 29 日 修正)
第 54 條
參加承兌,應在匯票正面記載左列各款,由參加承兌人簽名:
一、參加承兌之意旨。
二、被參加人姓名。
三、年、月、日。
未記載被參加人者,視為為發票人參加承兌。
預備付款人為參加承兌時,以指定預備付款人之人為被參加人。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