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32026061人
法規名稱: 票據法 (民國 76 年 06 月 29 日 修正)
第 108 條
付款拒絕證書,應在匯票或其黏單上作成之。
匯票有複本或謄本者,於提示時,僅須在複本之一份或原本或其黏單上作
成之。但可能時,應在其他複本之各份或謄本上記載已作拒絕證書之事由
。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