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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票據法 (民國 76 年 06 月 29 日 修正)
第 100 條
匯票債務人為清償時,執票人應交出匯票,有拒絕證書時,應一併交出。
匯票債務人為前項清償,如有利息及費用者,執票人應出具收據及償還計
算書。
背書人為清償時,得塗銷自己及其後手之背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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