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35618101人
法規名稱: 管理外匯條例 (民國 98 年 04 月 29 日 修正)
第 24 條
買賣外匯違反第八條之規定者,其外匯及價金沒入之。
攜帶外幣出境超過依第九條規定所定之限額者,其超過部分沒入之。
攜帶外幣出入國境,不依第十一條規定報明登記者,沒入之;申報不實者
,其超過申報部分沒入之。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