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32369791人
法規名稱: 保險法 (民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修正)
第 161 條
保險合作社之社員,對於保險合作社應付之股金及基金,不得以其對保險
合作社之債權互相抵銷。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