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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保險法 (民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修正)
第 1 條
本法所稱保險,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交付保險費於他方,他方對於因不可
預料,或不可抗力之事故所致之損害,負擔賠償財物之行為。
根據前項所訂之契約,稱為保險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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