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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
(民國 99 年 07 月 23 日 修正)
第 13 條
屬於公用財產之動產、有價證券及權利,其有關確定權屬之程序,由管理 機關辦理之,其屬於非公用財產者,由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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