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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有財產法
(民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 修正)
第 68 條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及委託經營事業機構,應於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具 非公用財產目錄及財產增減表,呈報財政部,並分轉中央主計機關及審計 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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