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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有財產法
(民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 修正)
第 63 條
財政部對於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及委託經營事業機構管理或經營非公用財產 情形,應隨時考查,並應注意其撥用或借用後,用途有無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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