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44601222人
法規名稱: 國有財產法 (民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 修正)
第 60 條
在國外之國有財產,有贈與外國政府或其人民必要者,得層請行政院核准
贈與之。
在國內之國有財產,其贈與行為以動產為限。但現為寺廟、教堂所使用之
不動產,合於國人固有信仰,有贈與該寺廟、教堂依法成立之財團法人必
要者,得贈與之。
前項贈與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