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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有財產法 (民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 修正)
第 58 條
國有財產計價方式,經國有財產估價委員會議訂,由財政部報請行政院核
定之。但放領土地地價之計算,依放領土地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有價證券之售價,由財政部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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