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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有財產法
(民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 修正)
第 50 條
非公用財產類之不動產,為國營事業機關或地方公營事業機構,因業務上 所必需者,得予讓售。 前項讓售,由各該主管機關,商請財政部核准,並徵得審計機關同意為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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