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耕地得提供為放租或放領之用;其放租、放領實施辦法,由內政部會 商財政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邊際及海岸地可闢為觀光或作海水浴場等事業用者,得提供利用辦理放租 ;可供造林、農墾、養殖等事業用者,得辦理放租或放領。其辦法由財政 部會同有關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