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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有財產法
(民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 修正)
第 45 條
非公用財產類之動產,以不出租為原則。但基於國家政策或國庫利益,在 無適當用途前,有暫予出租之必要者,得經財政部專案核准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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