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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有財產法 (民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 修正)
第 43 條
非公用財產類之不動產出租,應依左列各款規定,約定期限︰
一、建築改良物,五年以下。
二、建築基地,二十年以下。
三、其他土地,六年至十年。
約定租賃期限屆滿時,得更新之。
非公用財產類之不動產租金率,依有關土地法律規定;土地法律未規定者
,由財政部斟酌實際情形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但以標租方式出租或
出租係供作營利使用者,其租金率得不受有關土地法律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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