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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有財產法 (民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 修正)
第 32 條
公用財產應依預定計畫及規定用途或事業目的使用;其事業用財產,仍適
用營業預算程序。
天然資源之開發、利用及管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由管理機關善為規
劃,有效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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