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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民國 107 年 06 月 13 日 修正)
第 16 條
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 經依第八條或第九條令其迴避而不迴避者,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三百萬 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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