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有絕對保守政府機關(構)機密之義務,對於機密事件,無論是否 主管事務,均不得洩漏;離職後,亦同。 公務員未經機關(構)同意,不得以代表機關(構)名義或使用職稱,發 表與其職務或服務機關(構)業務職掌有關之言論。 前項同意之條件、程序及其他應遵循事項之辦法,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 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