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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考試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修正)
第 8 條
高科技或稀少性工作類科之技術人員,得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另訂特種考 試規則辦理之。 前項高科技或稀少性工作類科標準,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第一項考試及格人員,不得轉調原分發任用機關以外之機關任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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